(2017)新432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发玉与钱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发玉,钱汉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1037号原告:胡发玉,女,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务工人员,住新疆福海县。被告:钱汉文,男,汉族,约35岁,住新疆福海县。原告胡发玉诉被告钱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胡发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发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发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由原告胡发玉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