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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肥乡县腾润贸易有限公司、肥乡县康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肥乡县腾润贸易有限公司,肥乡县康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313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张英贤,男,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彬,男,该信用社员工。被告:肥乡县腾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社林,男,该公司经理。被告:肥乡县康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玉杰,男,该公司经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肥乡县腾润贸易有限公司、肥乡县康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对肥乡县腾润贸易有限公司、肥乡县康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9861元,减半收取19930.5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高会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