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卫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卫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37号罪犯林卫存,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惠东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卫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卫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6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3466分,表扬5次。该犯弟弟林伟新与监狱签订帮教协议书,广东省惠东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惠东司矫调字第08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林卫存具备矫正条件,同意接收罪犯林卫存实行社区矫正。该犯本次申请假释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卫存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林卫存住所地��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林卫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卫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 涌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