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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雷明霞与白顺林、田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问正江,白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问正江,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后桥社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912180154。被执行人白顺林,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系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白家窑则村村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2102501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问正江与被执行人白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顺林所有的位于子长县瓦窑堡街道办白家窑则村原黑山寺收费站旁边有楼房一套(4楼402室),面积13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问正江同意待该房产评估、拍卖后所得用以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17年10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