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于浩与苏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浩,苏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862号原告于浩,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苏志鹏,男,199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于浩诉被告苏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浩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