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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杨其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杨其南,黄贵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220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1栋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69066469W。负责人:廖国忠,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杨其南,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申请人:黄贵如,女,199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申请人杨其南、黄贵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其南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K×栋1×-2×、位于广西柳州市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K×栋1×-5×、位于柳州市荣军路226号汇金×号×栋×单元××-2房产三套,申请人出具《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金融机构信用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其南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K×栋1×-2×、位于广西柳州市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K×栋1×-5×、位于柳州市荣军路226号汇金×号×栋×单元××-2房产三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韦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