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鞠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鞠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15号罪犯鞠凯,男,1970年11月12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吉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鞠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将鞠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11年12月、2015年6月分别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7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至2023年2月18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5年5个月1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鞠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鞠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鞠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