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夏成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夏成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082号原告:杨建军,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夏成贵,男,1976年8月15日,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原告杨建军与被告夏成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建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建军承担。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