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如良与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如良,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459号原告:袁如良,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元锋,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新,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如良与被告湖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袁如良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如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如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取203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谭毅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曾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