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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学贵与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贵,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593号原告:沈学贵,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琦华,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老知青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06523206。法定代表人:张长发,董事长。原告沈学贵与被告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沈学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学贵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学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沈学贵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雅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