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书信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482刑更6号罪犯李书信,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罪犯李书信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书信以多发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2级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书信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多发脑梗塞。经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暂予监外执行专家审查,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罪犯李书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