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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强、高林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强,高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879号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锡莲,局长。委托代理人税麟,赤水市金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群华,赤水市金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负责人。被执行人宋强,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高林会,女,200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宋强、高林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81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祖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