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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王某(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磊,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某某(原审原告),女,汉族,1990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张某(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作出(2017)豫0105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已与杨某某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阳审 判 员  简冬琼人民陪审员  丁文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