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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云梦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池志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梦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志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3324号原告:云梦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碧,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达成和解的权利。被告:池志诚,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尘(系被告之母),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代理权限:代为办理、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进行和解,调解及申请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行为。原告云梦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志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云梦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梦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梦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云梦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