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沈伦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03号被执行人:沈伦杰,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沈伦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沈伦杰应缴纳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委托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62.9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该款,并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2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