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平与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482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1607室。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职务总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平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1119.98元、二倍工资差额11424.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