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怀芳与周桂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怀芳,周桂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883号原告:任怀芳,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世明,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桂美,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怀芳诉被告周桂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桂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桂美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延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