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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正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79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正(曾用名姚雨松),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3月18日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正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豫0184刑初6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24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姚正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湖大道与郑新快速路交叉口处时,先后与王某驾驶同向停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郭某某驾驶同向的豫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7年3月27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17000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郭某某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另查,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姚正到新郑市公安局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姚正的供述,证人王某、郭某的证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材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正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姚正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关于姚正提出的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姚正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姚正判处刑罚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姚正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景波审判员  耿 磊审判员  张兴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