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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鲁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2016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3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兰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波、程世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鲁某某租用兰西县长岗乡王耀家二楼作为赌博场所,提供扑克、牌九、麻将牌等赌具,雇佣赵某为参赌人员做饭、雇佣张某1收拾屋子,设定推牌九、打麻将作为赌博方式,鲁某某抽红共获利6000余元。于2016年12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查获,并当场扣押赌资105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雇佣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从中抽红获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1、郭某1、赵某、张某1、岳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鲁某某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鲁某某租用兰西县长岗乡王耀家的二楼房屋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九、麻将等赌博工具,设定推牌九、打麻将、斗地主等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鲁某某共抽头渔利6000元。2016年12月21日绥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鲁某某及参赌人员,扣押赌资105800元(已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他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经过的事实;2.证人陈某、岳某、张某2、李某1的证言,主要证实他们在被告人鲁某某开设的赌场打麻将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3.证人寇某、张某3、闫国军、荣某、何某、房某、李某2、潘某、刘某、丁某、李某3、张某1、赵某、郭某2的证言,主要证实他们在被告人鲁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们没有参与赌博的事实;4.证人方某、李某4、王某2、王某3、苏某、尚某、盛某、吴某、胡某、罗某、李某5的证言,主要证实他们在被告人鲁某某开设的赌场推牌九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5.证人郭某1、王某1的证言,主要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租用王耀家的二楼的事实;6.扣押清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证实公安机关将现场收缴赌资予以扣押并上缴国库的事实;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主要证实本案案发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8.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的身份事项、无前科劣迹的事实;9.到案经过,主要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的抓获经过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鲁某某系初犯,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鲁某某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海涛审 判 员 吕晓峰审 判 员 刘伟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春达书 记 员 徐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