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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圆顺与游兆锁、黄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圆顺,游兆锁,黄秀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4050号原告:杨圆顺,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逢图、陈洁,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兆锁,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黄秀香,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杨圆顺诉被告游兆锁、黄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游兆锁、黄秀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2%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间,被告游兆锁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1.2%计算,并由尤增利(于2014年与原告登记结婚)通过汇款方式向被告黄秀香交付了借款。2015年1月1日,被告游兆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了借款和利息约定的事实。出具借条后,被告游兆锁本息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游兆锁、黄秀香于1994年1月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游兆锁向原告杨圆顺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约定了利息,且利率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债务产生于被告游兆锁与黄秀香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双方共同债务,被告黄秀香也应承担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游兆锁、黄秀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圆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游兆锁、黄秀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苏忠申人民陪审员  裴 伦人民陪审员  陈来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象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