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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凯恩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凯恩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701号原告武汉凯恩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周述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爱华,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凯恩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凯恩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凯恩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凯恩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大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