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6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6924号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花园兴业路管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96687C。法定代表人:黄奉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翠、容泳瑜,均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王瑕,女,成年,澳门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王瑕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可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