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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陈丽琼,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翔豪新城4幢底层101-107店面。法定代表人吴荣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被执行人施凌山,1955年5月16日出生,男,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丽琼,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经济开发区业新区河梁大山体。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被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泉源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成。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陈丽琼、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陈丽琼、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85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