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81执恢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奥增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奥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29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奥增光,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2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建平申请执行奥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奥增光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建平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65元及申请执行费114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奥增光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县大兴庄小区1号楼3单元701室小产权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奥增光之前偿还申请人35万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奥增光于2017年9月1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办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81执恢12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