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聂道江与李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道江,李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618号原告聂道江,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现住河南省浉河区。被告李啟军,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道江与被告李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道江未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明安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