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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聂道江与李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道江,李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618号原告聂道江,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现住河南省浉河区。被告李啟军,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道江与被告李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道江未能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明安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