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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庆森与被执行人钟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庆森,钟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丘庆森,男,汉族,住址: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钟日祥,男,汉族,地址:梅州市梅江区。申请执行人丘庆森与被执行人钟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粤14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30550元执行款,本案申请执行费3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钟日祥在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均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2执7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晟审 判 员  涂军荣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萍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