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冼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冼志伟,莫庆怡,陈伟洪,仇文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全文
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负责人:温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南,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柳芳,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冼志伟,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莫庆怡,女,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陈伟洪,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仇文铸,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因与冼志伟、莫庆怡、陈伟洪、仇文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开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粤1225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封开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粤1225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违反申请人调解意愿,属违法调解。调解结果剥夺了申请人对借款合同主债务人、抵押担保人的追偿权利,结果错误。故申请再审。再审被申请人仇文铸对再审无异议。经审查查明,(2016)粤1225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有被告4人,其中主债务人冼志伟、莫庆怡,抵押担保人陈伟洪,一般保证人仇文铸。该案在主债务人、抵押担保人缺席的情况下,由保证人仇文铸一人承诺还款,就仓促以调解结案;并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放弃对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意愿情况下,调解书仅确认仇文铸独自担责,调解书无故免除了主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义务。2017年1月4日,申请人据此生效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无法追加主债务人及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无法处置抵押物,故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期间已超过6个月。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2016)粤1225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再审,经全面审查,虽然实体符合再审规定,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而且申请人还可通过其他途径对权利予以救济。根据程序优先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三百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木清审 判 员 甘托权人民陪审员 谢雪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