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9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徐恒春与朱荣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恒春,朱荣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9587号原告:徐恒春,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德,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徐恒春诉被告朱荣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徐恒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恒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徐恒春负担。审判员 金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政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