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字第1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省郓城县建工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郓城县建工木业有限公司,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字第12909号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建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南官庄行政村。法定代表人郭功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峰,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超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96号。法定代表人石建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建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工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建工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建工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郓城县建工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48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普打印:扈艳红校对:王普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