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钱众与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众,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421号申请执行人钱众,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联合村。法定代表人:陈明根,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钱众与被执行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明确,申请人钱众与被申请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学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学春应支付申请人钱众工程款1772000元及利息141317元,共计1913317元,两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之后双方再无纠葛。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13317元,申请执行费21533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厂、土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已成交,将另案扣除税收后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予以认可,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调查材料、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有处置的财产将另案执行中,现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