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龚艳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龚艳,重庆圣玺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杨大华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560号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00216499。负责人吴生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咏,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艳,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圣玺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洞子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58DJ0R。法定代表人:郭世明,董事长。被告:杨大华,男,194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龚艳、重庆圣玺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杨大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双方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龚艳、重庆圣玺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杨大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龚艳、重庆圣玺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杨大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