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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忠贤、马荣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忠贤,马荣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296号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将军路茂业小区商铺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78841569XR。法定代表人:霍秀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忠贤,男,1957年1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被告:马荣秀,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忠贤、马荣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广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