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光远、郭万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远,郭万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远,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县。被执行人郭万禄,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光远与被执行人郭万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将郭万禄集资诈骗一案指定由石城县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且本院已将已查封的郭万禄所有的房屋、商铺和车位移送石城县人民法院处理,被执行人郭万禄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赣法执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崔 晓 明审判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