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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兴雄与被执行人李相如、张顺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雄,李相如,张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杨兴雄,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李相如,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张顺富,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兴雄与被执行人李相如、张顺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云0621民初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相如、张顺富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赔偿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兴雄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相如、张顺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兴雄关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款139184.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87.00元。其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本院则通知两被执行人进行谈话,经做思想工作后,李相如、张顺富于2017年9月20日履行交付了赔偿款60000.00元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1987.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又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顺富、李相如拟定赔偿计划,即二人定计划于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赔清申请执行人杨兴雄建设工程施工欠款79184.00元(各赔偿39592.00元)。申请执行人杨兴雄同意张顺富、李相如的赔偿计划。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2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祖克磊执行员  马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