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向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向旭,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向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7776.9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华路2号佛奥康桥水岸8座2402的房地产登记,该房产已被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92-1号案查封,在本案诉讼期间本案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号牌为粤X×××××的车辆登记,本院依法查封,但须待扣押后处理。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826.9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