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刘成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远,刘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远,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刘成国,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志远与被执行人刘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