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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刘成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远,刘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远,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刘成国,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志远与被执行人刘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