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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科、马圣桃等与徐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科,马圣桃,徐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663号原告:徐科,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川县涪洋镇干部,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原告:马圣桃,女,1985年7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告:徐云福,男,1960年5月5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原告徐科、马圣桃与被告徐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科、马圣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科、马圣桃以愿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徐科、马圣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科、马圣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徐科、马圣桃负担。审判员  王杨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