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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云与被告吕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210号申请人执行人:赵云,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吕萍,女,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原告赵云与被告吕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了(2015)瓦民初字第04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