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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3327徐允霞与瞿世金、鲍俊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允霞,瞿世金,鲍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徐允霞,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瞿世金,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鲍俊云,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徐允霞与瞿世金、鲍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冯。2017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发现本案在诉中已经查封瞿世金、鲍俊云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农贸市场A三幢北六户楼房一栋(产权证号:Q0××47),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瞿世金、鲍俊云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农贸市场A三幢北六户楼房一栋(产权证号:Q0××47),成交价为415000元,该案件分得18125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将可处置的财产处置完毕,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来军代理审判员  陈 严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