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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施某1与张某某、施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某1,张某某,施某2,宋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1,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2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2,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秋(系施某2之母),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素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施某2、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某1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施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某1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上诉人施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