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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644姜跃华与夏付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跃华,夏付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5644号原告:姜跃华,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付江,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原告姜跃华与被告夏付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姜跃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跃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姜跃华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小月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