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江城风机厂与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江城风机厂,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江城风机厂被执行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江城风机厂与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江城风机厂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民初1709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佳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