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富根、李运金与姜维、王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根,李运金,姜维,王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根,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李运金,女,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姜维,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执行人:王应,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申请执行人张富根、李运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维、王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刑初5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姜维、王应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富根、李运金人民币52479.50元。因被执行人姜维、王应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富根、李运金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维、王应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及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窖乡那秀村村委会对被执行人姜维、王应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至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姜维、王应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17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20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胡小兵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