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宋彬诉唐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彬,唐国安,唐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450号原告:宋彬,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详,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国安,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唐誉,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彬诉被告唐国安、唐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彬撤回对被告唐国安、唐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宋彬承担。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