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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恢1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安梅、李长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安梅,李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1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安梅,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李长胜,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安梅、李长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0062号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229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安梅、李长胜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安梅、李长胜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安梅、李长胜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长胜名下登记有苏G×××××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王安梅名下登记有苏G×××××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成交价为296000元,其中284971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另11029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4、2017年10月2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