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681如皋市永德成减速机有限公司与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永德成减速机有限公司,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永德成减速机有限公司,住如皋市搬经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策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光华村9组。法定代表人陈彬。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永德成减速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3800元。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江苏昌昇集团南通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12日受理后,由崔小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03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执行费3020.0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于2016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等财产。4、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光华村9组的不动产被无锡惠山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多案以及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发函与首封法院进行沟通,请其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7年10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其有坐落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光华村9组的不动产,经查属实。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且已督促首封法院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