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执2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长亮、李秀明、陈辉、王中、钱荣权、闫长旺、张新运、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长亮,李秀明,陈辉,王中,钱荣权,闫长旺,张新运,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问旭,该行窑湾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闫长亮,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秀明,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辉,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中,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钱荣权,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闫长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新运,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安,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长亮、李秀明、陈辉、王中、钱荣权、闫长旺、张新运、李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2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凯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