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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田永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340号被执行人田永太,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与田永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田永太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