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淑梅、于博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公主岭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梅,于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公主岭营业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008号原告:黄淑梅,女,现住公主岭市。原告:于博,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公主岭营业部。住所:公主岭市公主大街东四马路***号,良友宾馆*楼。负责人:陈丽丽。原告黄淑梅、于博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公司公主岭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黄淑梅、于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淑梅、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黄淑梅、于博负担2275元,法院退回黄淑梅、于博2275元。审 判 长 马俊娟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人民陪审员 闫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