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川102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隆昌市。2017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三、四年前,被告人李刚将一把由射钉枪改装过的疑似枪支存放在其位于隆昌市界市镇石印村14组1号的家中。2017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刚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李刚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说明,户籍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证人李光荣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物证照片,情况说明,枪支收缴凭证,被告人李刚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李刚非法持有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旭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洋 来源:百度“”